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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
(時間:2023/5/8 10:54:02)

國際節能環保網獲悉,湖南省政府日前印發《湖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防治摻煤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能源規〔2023〕106號

HNPR—2023—02013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關企業:

現將《湖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29日

湖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林生物質能開發利用,規范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有效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運行、騙取國家補貼資金,促進全省生物質發電健康發展,根據《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關于核減環境違法等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59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是指享受國家或地方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事項包括項目審核、運行監督、違規認定和處理以及責任追究等。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綜合管理,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定期開展抽查檢查,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對摻煤案件實施稽查。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與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工作協調,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形成防治摻煤監管合力。

第五條 項目單位作為防治摻煤的直接主體,依法承擔摻煤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開發運營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二章 項目審核

第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禁止摻燒煤炭作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項目單位在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明確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燃料視頻監控系統、煙氣在線監測系統等內容。同時,應作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摻燒煤炭的承諾或自律聲明。

第九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對擬核準項目進行初審時,應對該項目是否摻煤提出意見。核準請示上報文件中應明確當地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杜絕摻煤的措施以及對如發生摻煤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依法依規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項目單位應依法依規申領排污許可證,完成脫硫、脫硝、除塵環保設施建設并驗收合格后,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項目單位應完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保障正常運行,并與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時傳輸數據。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擬核準項目進行核準審查時,除了常規審查內容,重點審查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項目核準文件中應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燒煤炭,明確對摻燒煤炭的相關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期間,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采取不定期檢查,加強監督,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切實防止項目建設期間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等。

第三章 運行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建立完善防治摻煤的制度措施,建立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發電量、燃料消耗等情況。項目投產時,項目單位應作出不摻煤的承諾并報省發展改革委進行備案,嚴格自律,杜絕摻煤。項目省級區域公司應當建立針對各下屬項目公司防治摻煤的監管體系。

第十四條 項目運行過程中,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加強日常監督檢查,采取現場調取視頻監控、定期檢查、突擊檢查、暗訪等方式,對送料、料倉、上料、進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關鍵環節,定期進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發現違規現象,要立即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每年1月底前向電網企業上報上一年度的包括燃料、臺賬在內的杜絕摻煤報告,該報告作為電網企業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國家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對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查實確有摻煤并經省發展改革委確認的項目,自查實之日起,電網企業應將其移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并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后續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向電網企業提供加蓋中國計量認證(CMA)章的監測報告或自動監測數據等自行監測報告,電網企業依據發電企業自行監測報告或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報告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報告,核算補貼電量,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要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補貼金額,項目單位應記載和保存生物質燃料收儲情況等項目運行各項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信息公開,定期公開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況,主動接受各界監督。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應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各界發現相關違法違規情況,可撥打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向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章 違規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檢查中發現項目有違規建設或摻燒煤炭的情況,或收到有關項目摻燒煤炭的投訴舉報,應立即組織或協助核查,通過組織專家現場檢查取證、向投訴人收取證據材料、通過煙氣在線監測獲取異常數據等方式獲取證據,并形成調查取證報告,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項目是否摻煤作出認定,并報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二條 其他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專項檢查中發現涉嫌摻煤問題時,應及時通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 對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為摻燒煤炭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按規定將其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納入黑名單的項目單位3年內不得參與省內生物質發電項目投資建設。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向國家能源局提出對項目實施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補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意見建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于查實農林生物發電項目摻煤發電的,依法依規追究項目相關責任人及上級公司領導責任。省發展改革委責成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有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有知情不報、收受被監管單位賄賂等違法違規違紀情況,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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